司法事務官強制執行法:怎麼用爭點表整理考古題
從債權讓與、參與分配到拍賣抵押物,用爭點表把考古題變成可複習的解題流程。
我剛開始準備的時候,把五年考古題印出來,一題一題讀擬答,讀完超有成就感。然後模擬考拿到題目,還是寫不出來。
後來想通了,我記住的是「這題的答案」,不是「下次遇到類似情境要走哪條路」。爭點表要解決的就是這件事。
先講結論好了:這科的題目幾乎不問「這條怎麼解釋」,而是問「走到這個程序階段,法院要怎麼處理」。整理方式要對準這個,才不會白讀。
五年到底考了什麼
我把 110 到 114 年的 20 題攤開排在一起,長這樣:
| 年度 | 第 1 題 | 第 2 題 | 第 3 題 | 第 4 題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14 | 債權讓與後聲請執行 | 參與分配與第三債務人異議之訴 | 最高限額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| 本票裁定偽造抗辯與救濟 |
| 113 | 假扣押原因釋明與供擔保 | 強制執行三大基本價值 | 債務人死亡與繼承人有限責任 | 選派檢查人 |
| 112 | 特別變賣承受未繳價金 | 投標保證金與背書不連續 | 本票裁定與票據時效抗辯 | 拍賣抵押物裁定失效後再聲請 |
| 111 | 上訴與停止假執行 | 動產無人應買與承受反悔 | 選派檢查人訊問程序 | 拍賣抵押物裁定抗告審查範圍 |
| 110 | 本票裁定管轄與形式審查界線 | 拍賣抵押物相對人與陳述意見 | 假扣押查封效力與標的同一性 | 債務人異議既判力遮斷與第三人異議 |
排出來之後有三件事蠻明顯的。
第一章總則五年全中。 執行名義、程序異議、債務人異議之訴、第三人異議之訴、停止執行這一組,是唯一每年都出現的區塊。如果時間只剩三天,我會先把總則的救濟體系顧好,期望值最高。
本票裁定跟拍賣抵押物其實不在強制執行法裡。 這兩個主題橫跨 110、111、112、114 四個年度,但它們在非訟事件法(票據事件 §194 以下、拍賣抵押物相關規定)。我當初以為這科是「強制執行法為主、非訟隨便看看」,結果吃了不少虧。實際比重不是這樣。
同一個爭點會換角度重考。 拍賣抵押物考過三次,每次切入點都不一樣:110 年問相對人是誰、該通知誰陳述意見;111 年問抗告審查能不能碰實體爭議;112 年問裁定失效後可不可以再聲請。背 110 年那題的答案,112 年一分都拿不到。但如果抓住的是「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,法院只作形式審查」這條主軸,三題都寫得出來。
爭點表我是這樣做的
它不是筆記,是答題前的決策表。欄位要能直接餵給考場上的手,我用這五格:
| 欄位 | 要填什麼 | 我當初犯的錯 |
|---|---|---|
| 題目在問什麼 | 用一句白話重述 | 照抄題目,等於沒消化 |
| 程序定位 | 現在是哪個程序、哪個階段 | 跳過這格,直接寫條文 |
| 核心爭點 | 判斷的分岔點在哪 | 寫成「爭點:§14 之適用」這種空話 |
| 判斷路徑 | 要件 → 本案事實 → 結論 | 只寫結論,沒有涵攝 |
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這題連帶要複習什麼 | 留白,橫向連結就斷了 |
第二格「程序定位」我一開始都跳過,覺得很多餘。後來發現它是最重要的。
110 年第 3 題就是例子。債權人拿到確定判決,要拍賣假扣押查封的餘存建材,看起來在問「能不能拍賣」,其實在問「假扣押查封的效力範圍到哪裡」。定位錯了,後面整題方向都會偏掉。
拿 110 年第 4 題走一次
甲積欠乙 50 萬元,乙訴請清償獲勝訴確定,聲請查封甲的土地。拍定前甲以借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;第三人丙以查封土地上有抵押權為由,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。兩者是否有理由?
我填出來的表大概是這樣:程序定位是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、拍定前,兩個獨立救濟分別走 §14 和 §15。甲那邊的爭點是「時效抗辯算不算言詞辯論終結前本得提出的事由」,丙那邊是「抵押權算不算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」。
── 這段我認真講 ──
甲的部分,§14 第 1 項限於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的、足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。時效抗辯在前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可以提出,屬於既判力遮斷效所及,不是 §14 所稱的事由,異議之訴無理由。
丙的部分,§15 要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。抵押權是優先受償權,不排除拍賣本身,丙應該在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,異議之訴同樣無理由。
好,切回來。
這題我覺得真正在測的是:兩小題都不考實體法。甲考的是「這個抗辯早該在前訴提出」,丙考的是「抵押權的性質不是排除執行」。認出「題目在考程序不是實體」,比記得條號有用。
我當初常犯的錯
只寫結論不涵攝。 寫「依 §14 規定,甲之訴無理由」,改題老師沒辦法給分。要把要件套到本案事實上,寫成「時效抗辯屬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之事由,為既判力遮斷效所及,故非 §14 所稱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之事由」。
看到金額大就直覺判斷。 債務人看起來很可憐、債權人看起來很惡劣,都不影響法條要件成不成立。命題者有時候就是在測你會不會被情緒帶走。
只看強制執行法。 前面說過,本票裁定跟拍賣抵押物合計佔了四個年度。爭點表裡沒有非訟事件法的話,這塊會有點可惜。
複習的時候怎麼用
表做完之後,我就不再讀原題了,改成這樣:先只看「題目在問什麼」那一欄,把其他格蓋起來,然後口頭說出程序定位跟判斷路徑。說不出來的,才翻回去看擬答。
還有一個習慣我覺得幫助最大:每兩週把同主題的不同年度題目橫向排在一起。像拍賣抵押物那三題,並排讀過幾次之後,記住的就不再是某年某題,而是這個制度的判斷結構。那個才是考場上真的能用的東西。
我家貓現在正躺在我的強執筆記上,看來今天複習到這裡 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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