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考古題:從「不能清償」到免責範圍
破產、更生、消債程序常混在一起考。先用爭點地圖分程序,再決定要寫哪些條文。
這一卷最容易出事的地方,不是條文難,是兩部法律的相同概念答案不一樣。
未申報債權在破產法是一個結果,在消債條例是另一個結果。免責在破產法幾乎是自動的,在消債條例卻有一長串不免責事由。法典搞錯,整題就沒了。我當初模擬考就這樣掉過一次,印象非常深刻。
所以我後來養成習慣,把五年考題全部放回「聲請 → 開始 → 債權處理 → 免責」這條時間軸上。考場上第一件事就是先站對位置。
進門先分三個問題
拿到題目我會先問這三件事,順序不太能顛倒:
- 債務人是誰?自然人且無營業或小規模營業走消債條例,公司、商號走破產法。114 年第 4 題直接考「消費者主體資格判斷」,就是在測這一關。
- 走到哪個階段?和解、破產宣告是破產法;更生、清算是消債條例。
- 誰在爭什麼?債權人爭分配、債務人爭免責、管理人爭撤銷,三種立場要用的條文完全不同。
這三問沒答完就開始寫條文,很容易寫出「拿破產法第 149 條回答消債條例題目」這種答案。而 113 年第 3 題剛好就是要你比較這兩條,這種時候搞混會很傷。
入口:「不能清償」怎麼認定
110 年第 4 題把這個要件單獨拉出來考 25 分:
債務人負債 700 萬元、有現金 40 萬元、月薪 4 萬 5 千元,每月應付利息 12 萬元。一審認為「700 萬減 40 萬後尚未達破產程度,且正值壯年可與債權人協商」,駁回破產聲請。
我第一次寫這題,卡在「可是他還有 40 萬啊」這句話上面很久。後來才知道,命題者要的就是你在這裡遲疑。
── 這段我認真講 ──
一審的兩個理由都有問題。
破產法 §57 的「不能清償」,看的是債務人就已屆清償期的債務,有沒有陷於客觀、繼續、一般性的清償不能狀態,不是資產負債相減,也不以毫無財產為必要。月薪 4 萬 5、每月光利息就要 12 萬,這就是客觀證明。
再來,年齡、勞動能力、能不能協商,都只是輔助因素。拿「正值壯年可以協商」否定破產原因,屬於理由不備。
最後,破產事件採職權調查主義(§63)。函查十家債權銀行只有兩家回覆具體金額就逕行認定,屬調查未盡,原裁定應予廢棄發回。
好,切回來。
這題的位置很關鍵,它是整卷的入口。破產宣告的門檻認定錯了,後面的債權申報、分配、免責通通不會發生。
中段:申報與未申報的後果
這是五年來最密集的區塊,而且兩部法典結論不一樣,我是分開背的:
| 情境 | 破產法 | 消債條例 |
|---|---|---|
| 未申報債權的效果 | 不列入分配;是否受免責所及為爭點(§149) | 仍受更生方案拘束,原執行程序視為終結(§69) |
| 逾時效的債權 | 得申報,但管理人得為全體債權人利益提時效抗辯 | 同法理 |
| 有執行名義能否自行執行 | 破產終結後就新財產另議 |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均須依程序(§28) |
實際考過的三個角度:
110 年第 1 題,逾 15 年時效的 500 萬債權申報後,管理人提出時效抗辯,抗辯成立就不列入分配。另一小題問逾期補提的 100 萬元究竟算「補正」還是「追加」。書狀名稱叫補充申報書,實質卻是逾期追加新債權額,不應許可。這題在測的是形式名稱不拘束實質認定。
110 年第 3 題,債權人持本票裁定但沒申報更生債權,更生方案認可後還能不能執行?不行。本票裁定只是執行名義,不是擔保權也不是優先權,消債 §28 明文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都要依更生程序,原本停止的執行依 §69 視為終結。
111 年第 2 題,未申報債權是否受破產法 §149 免責效力所及、破產終結後能不能執行債務人的新薪資。
三題放在一起看,會發現命題者反覆在測同一件事:你知不知道「有執行名義」在集體清理程序裡沒有特權。
出口:免責範圍差很多
破產法這邊單純些。§149 規定破產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,其請求權視為消滅,原則寬鬆,爭點集中在「未申報的債權算不算破產債權」。
消債條例分兩條路,而且都有例外清單。更生是履行完畢即免責(§73),但有但書處理不可歸責而未申報的情形,112 年第 3 題考的就是這個。清算則是 §132 免責、§133 及 §134 不免責事由,其中 §134 第 4 款「奢侈消費」是常客,111 年第 4 題直接考它的構成要件跟 2012、2018 年兩次修法變化,112 年第 4 題則考 §136 協力義務搭 §134 第 8 款。
答題的時候我都提醒自己守住這個框架:免責為原則、不免責為例外,例外要逐款檢驗、從嚴認定。只寫「因為債務人買名牌所以不免責」而沒有檢驗數額門檻跟期間要件的話,分數容易掉在這裡。
113 年第 3 題把兩部法典的免責條文並排比較(§149 跟消債 §73),大概就是在確認你有沒有建立這張對照表。
我自己在用的答題模板
四段式,我試過幾乎每題都能套:
- 程序定位:本件為○○程序之○○階段,應適用○○法第○條。
- 要件拆解:該條之要件為 A、B、C。
- 涵攝:本案中,甲之行為該當/不該當 A⋯⋯(逐一對應事實)
- 結論與救濟:故法院應○○。若當事人不服,得依○○條提起○○。
第 4 段我以前很常省略,後來發現幾乎每題都有配分。法院裁定後的救濟途徑寫進去,通常是穩穩的兩三分。
三條我會優先顧的
破產法 §57 的不能清償要件(客觀、繼續、一般性),消債條例 §28(不論有無執行名義均須依程序),還有消債條例 §134 的不免責事由。
這三條剛好守住入口、中段、出口。五年 20 題裡面,我算過至少有 12 題可以從其中一條切進去。剩下的時間再往外擴,心裡會踏實很多 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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