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–114 年司法事務官四科考古題法條篇章節整理
把 110–114 年兩卷共 40 題放回四部核心法規的篇章節架構,先看跨年度章節覆蓋,再查 110、111 年逐題爭點。
司法事務官考古題爭點整理法條體系
110–114 統計
法條篇章節快速圖
星級表示這個章節出現在幾個不同年度,不是難度或命題趨勢。同一年就算有兩題,也只算一個年度。
40 題
已整理
5 年
目前期間
21 節點
本次顯示
強制執行法
官方篇章節★★★★★
第一章|總則
起始條號 § 1
110、111、112、113、114 年
6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二章|第一節 參與分配
起始條號 § 31
114 年
1 題
★★★☆☆
第二章|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
起始條號 § 45
110、111 年
2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二章|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
起始條號 § 75
112 年
2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二章|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
起始條號 § 115
114 年
1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五章|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
起始條號 § 132
110 年
1 題
非訟事件法
官方篇章節★★★★★
第二章|第三節 出版、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
起始條號 § 67
110、111、112、114 年
4 題
★★★☆☆
第五章|第一節 公司事件
起始條號 § 171
111、113 年
2 題
★★★★☆
第五章|第三節 票據事件
起始條號 § 194
110、112、114 年
3 題
破產法
官方篇章節★★★★☆
第二章|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
起始條號 § 6
110、111、112 年
3 題
★★★☆☆
第三章|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
起始條號 § 57
110、113 年
3 題
★★★★★
第三章|第三節 破產債權
起始條號 § 98
110、111、112、113、114 年
5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三章|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
起始條號 § 116
114 年
1 題
★★★★☆
第三章|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
起始條號 § 138
111、113、114 年
4 題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官方篇章節★★☆☆☆
第一章|第一節 通則
起始條號 § 1
114 年
1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一章|第三節 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起始條號 § 19
114 年
1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一章|第四節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
起始條號 § 28
110 年
1 題
★★☆☆☆
第二章|第一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
起始條號 § 42
110 年
1 題
★★★☆☆
第二章|第二節 更生之可決及認可
起始條號 § 52
111、113 年
2 題
★★★★☆
第二章|第三節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
起始條號 § 66
110、112、113 年
3 題
★★★☆☆
第三章|第五節 免責及復權
起始條號 § 132
111、112 年
2 題
星級規則:★★★★★=4–5 個年度;★★★★☆=3 個年度;★★★☆☆=2 個年度;★★☆☆☆=1 個年度且曾是核心爭點。 尚未出現在此圖,不等於不重要。
110 年逐題爭點表
下方依四科列出 110 年兩卷共 8 題。強執非訟卷各題 25 分;破產消債卷配分為 25、20、30、25 分,與其他年度的平均配分不同。
強制執行法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3 題(25 分) | 假扣押查封的房屋被拆掉、只剩鋼筋木材,法院可以依債權人聲請直接把建材拍賣抵債嗎? | 假扣押查封效力是否及於拆除後的餘存建材;查封標的之同一性 | 房屋滅失後建材已成獨立動產,須另持執行名義聲請動產執行、查明仍屬債務人所有並查封 | 強執法第 4、45、51 條;第四章假扣押執行規定 |
| 第 4 題(25 分) | 拍定前債務人才以時效抗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,抵押權人另提第三人異議之訴,各有無理由? | 言詞辯論終結前本得提出之事由受既判力遮斷;抵押權係優先受償權而非排除執行之權利 | 兩種異議之訴的分工;抵押權人應於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而非擋拍賣 | 強執法第 14、15 條 |
非訟事件法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 題(25 分) | 本票未載付款地、聲請狀漏載提示日期,又請求年息 20% 利息與 10% 違約金,受理法院應如何處理? | 本票裁定專屬付款地法院管轄;漏載提示日屬得補正之程式欠缺;顯然違法之利息違約金應一部駁回 | 非訟形式審查的界線與法院裁判義務;發票人事後遷居不影響管轄 | 非訟事件法票據事件規定;票據法第 120 條;民法第 205、252 條 |
| 第 2 題(25 分) | 抵押人把房地賣給第三人後,銀行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何人為相對人?裁定前應通知何人陳述意見? | 被處分者係物權,相對人為抵押物現所有人;抵押權不排除普通債權,債權人有選擇權 | 程序相對人 ≠ 應受程序保障之人;基於聽審請求權,債務人與現所有人均應通知 | 民法第 873 條;非訟事件法拍賣抵押物相關規定 |
破產法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 題(25 分) | 已逾 15 年時效的債權得否申報?逾申報期間才補提的 100 萬元,是補正還是追加? | 破產管理人得為全體債權人利益提出時效抗辯致不列入分配;補正與追加的實質區別 | 時效完成不等於債權消滅,關鍵在管理人是否抗辯;書狀名稱不拘束實質認定 | 破產法第 65、98、125 條 |
| 第 2 題(20 分) | 和解聲請許可後拋棄繼承、又將自用轎車出售予同居大哥,債權人主張前開行為無效有無理由? | 拋棄繼承係繼承權行使、具身分人格法益,非無償行為;同居親屬間有償行為視為無償 | 適用和解章第 15、16 條而非破產章第 78、79 條;金額大不等於當然無效 | 破產法第 15、16 條(對照第 78、79 條) |
| 第 4 題(25 分) | 債務人月薪 4.5 萬、負債 700 萬,一審以「尚有現金 40 萬、正值壯年可協商」駁回破產聲請,妥適嗎? | 不能清償係客觀、繼續、一般性之清償不能,非以毫無財產為必要;破產事件採職權調查主義 | 年齡、勞動能力、得否協商僅屬輔助因素;十家債權銀行僅兩家確認即認定屬調查未盡 | 破產法第 1、57、63 條 |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3 題(30 分) | 裁定開始更生時,繫屬中的訴訟與已開始的強制執行如何處理?認可更生方案後,未申報的本票裁定債權人還能執行嗎? | 本票裁定僅係執行名義,非擔保權或優先權;未申報之更生債權人仍受更生方案拘束 | 一條線串起 §28 更生債權 → §48 停止訴訟與執行 → §69 視為終結 → §73 履行完畢失權 | 消債條例第 28、48、69、73 條 |
111 年逐題爭點表
下方依四科列出 111 年兩卷共 8 題,保留題目問法、核心爭點、一起整理的觀念與法條定位。
強制執行法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 題(25 分) | 一審假執行已經開始後,債務人只因提起上訴,就能請第二審法院停止執行嗎? | 上訴不當然停止假執行;停止強制執行的法定事由 |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的替代救濟;假執行避免上訴架空暫時權利實現 | 強執法第 18 條;民訴法第 390、392 條 |
| 第 2 題(25 分) | 動產拍賣沒人買,債權人答應承受後又反悔,但標的仍可能賣到合理價格,法院要撤封還是再拍? | 動產無人應買時的債權人承受;承受後拒繳差額的效果;仍有相當價金可能時再行拍賣 | 撤銷查封與再拍賣的原則例外;執行經濟與執行實益 | 強執法第 70、71 條 |
非訟事件法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3 題(25 分) | 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前,可以只用書面讓當事人表示意見嗎?預計被選派的人也算利害關係人嗎? | 書面通知能否滿足訊問要求;擬任檢查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 | 非訟程序的彈性;程序參與機會與陳述意見保障 | 非訟事件法第 172 條;公司法第 245 條 |
| 第 4 題(25 分) | 債務人抗告說自己根本沒有設定抵押權,拍賣抵押物的抗告法院要不要查明這個實體爭議? | 拍賣抵押物事件的形式與實體審查界線;抗告中的抵押權不存在抗辯 |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、塗銷登記等另訴救濟 | 民法第 873、881-1、881-12 條;非訟事件法拍賣抵押物相關規定 |
破產法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 題(25 分) | 聲請破產和解後還能單獨清償某位債權人嗎?聲請前支付已到期貨款,在和解或破產程序中能不能撤銷? | 和解聲請後個別清償的效力;和解聲請前行為的處理;詐害與偏頗行為撤銷 | 行為時點的區分;債權人平等與和解財產保全 | 破產法第 15、16、78、79 條 |
| 第 2 題(25 分) | 已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沒有申報破產債權,破產終結後還能執行債務人的新薪資嗎? | 未申報債權是否受第 149 條免責效力所及;終結後新財產的範圍;終結後個別執行 | 申報失權與債權消滅的區分;破產免責與債務人經濟更生 | 破產法第 99、149 條;強執法薪資債權執行規定 |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| 題號 | 題目在問什麼 | 核心爭點 | 一起整理的觀念 | 法條定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第 3 題(25 分) | 債務人把每月生活費以外的收入全部拿來還款,而且更生清償高於清算價值,法院是否應認可方案? | 更生方案的盡力清償標準;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| 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門檻;維持基本生活下的經濟更生 | 消債條例第 64、64-1 條 |
| 第 4 題(25 分) | 聲請清算前有名牌、餐廳與日用品消費時,哪些會算進奢侈消費債務,進而影響免責? | 第 134 條第 4 款構成要件;2012、2018 年修法變化;奢侈消費債務半數門檻 | 免責為原則、不免責為例外;重新開始與防止道德風險的平衡 | 消債條例第 132、134 條 |